一、读者凭本人电子借阅证进入图书馆。
二、借阅图书可到总服务台或者自助借还机办理借阅手续,不能擅自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携带出图书馆,违者按本馆相关规定处理。
三、读者借阅权限和期限:
1.教职工可借阅图书 10册,借期 180 天。
2.学生可借阅图书 10 册,借期30天。
四、读者借阅的图书若超过期限,超期1天每册收取违约金0.10元。学校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可在开学后的1周内归还,不算超期。
五、读者从书架上取阅图书时,如不借该图书,请把图书归还原位。
六、读者无法正确归架的图书请放在借阅室还书台上,由工作人员进行处理,不得将图书乱丢乱放。
七、读者在办好借书手续后,应自觉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圈点、划线、涂写、污损、剪裁或封面与内文不符等情况;如有,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在相应的页面上加盖查核章。如系事后发现,当按本馆《书刊污损、遗失赔偿规定》处理。
八、读者因电子借阅证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借出的图书由该所有人承担相关责任。
九、读者不慎遗失图书要及时到总服务台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本馆相关规定处理。
十、读者因转学、休学、毕业、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将所借图书归还图书馆总服务台,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室内严禁大声喧哗、吸烟、吐痰、乱丢果皮纸屑。